2019年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掛網采購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醫療保障局,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仿制藥供應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見》(國辦發〔2018〕20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仿制藥供應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8〕67號)精神,現就聯合限價陽光采購(以下簡稱“聯采”)掛網目錄內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以下簡稱“過評藥品”)掛網采購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掛網要求
(一)通用名(含給藥途徑,下同)在聯采掛網目錄內的藥品,報價需不高于現行全國最低采購價,屬原聯采有報價未掛網的產品,同時報價原則上不高于原報價的,可申請增補掛網。
(二)產品增補掛網涉及比價的按照差比價規則進行換算。已掛網企業申請新增同通用名同劑型其他規格產品的,新申請掛網產品報價不高于本企業已掛網產品換算后價格的,可予以新增。
二、掛網條件
過評藥品申請增補掛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公示無異議予以新增,按非競爭組規則核定最高銷售限價和醫保支付結算價。
(一)同通用名尚無過評藥品掛網,報價不高于原研藥品最高銷售限價的;
(二)同通用名尚無過評藥品掛網,且無原研藥品掛網的;
(三)同通用名已有過評藥品掛網,且報價不高于同通用名所有已掛網過評藥品最高銷售限價的;
(四)屬于國家組織集中采購同通用名藥品申請增補掛網,報價不高于中選價格的,予以新增。報價高于中選價格的,如同通用名未達3家企業過評產品掛網,按報價從低到高不超過3家企業產品掛網予以新增;如同通用名已有超過3家(含3家)企業過評藥品掛網,申請增補產品報價需不高于所有過評產品次低價,可予以新增;
(五)其它經研究需要新增掛網的產品。
三、原已掛網的藥品通過仿制藥質量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后,由競爭組調整至非競爭組,按不超過原報價重新核定最高銷售限價和醫保支付結算價。
四、出現競爭性藥品和非競爭性藥品價格倒掛的,原則上按照不超過非競爭性藥品最低價格下調競爭性藥品的最高銷售限價。
五、所有產品申請掛網時需承諾保證12個月的供應保障,生產企業應于承諾到期前半個月在省藥械采購平臺進行下一周期(12個月)的供應確認工作,明確不再繼續供應的產品依企業申請予以撤銷掛網,逾期未確認的產品視同確認繼續保障供應一個周期。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往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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